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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老婆 mail 了一篇中華日報的電子報給我, 原本不以為意, 突然發現, 怎麼字裡行間竟有我曾經寫過的文章八堡一圳--田中自行車道--一遊』, 請先看一下我六月十二日寫的原文:


        ......其中八堡一圳經由二水鄉來到田中鎮, 田中鎮公所在 95 年 8 月將其沿岸規劃為自行車及人行步道, 漫步在田園之間, 享受一下綠油油的稻香、說不出名稱的植物及各式各樣的鳥類及昆蟲......還有隨時有台鐵的火車經過, 及高鐵列車呼嘯而過, 真是舒服!......



        再看看中華日報六月十七日所寫的如下:


        ......田中鎮公所在九十五年八月將八堡一圳沿岸規劃為自行車及人行步道,民眾漫步在田園之間,可享受一下綠油油的稻香、說不出名稱的植物及各式各樣的鳥類及昆蟲且隨時可目睹台鐵的火車及高鐵列車呼嘯而過的身影,八堡一圳堤岸變成了民眾前往休閒的新旅遊景點。......


        於是, 我試著在 Yahoo 搜索中, 打『八堡一圳』, 結果連 Yahoo 新聞六月十八日也抄襲了這段文字, 但稍微修改了幾個字, 如下:


        ......田中鎮公所在95年8月間,將八堡一圳沿岸規劃為自行車及人行步道,讓民眾漫步在田園之間,充分享受綠油油的稻田,以及生態豐富的植物、鳥類及昆蟲,並欣賞台鐵的火車及高鐵列車呼嘯而過的身影......


        看到這些, 不知該高興還是該難過?    高興的是, 我的『部份』文章公諸於世, 難過的是, 我寫得實在不怎麼樣, 怎麼也不稍微用點心修飾一下, 讓我一看就覺得是抄襲我的文章, 真不知該說些什麼?!


        我想, 我會跟學法律的朋友請教一下, 是否該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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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fus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