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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星期四因購買小販而導致中午罰站且週日禁足, 本來犯錯被罰理所當然;  然同樣是犯錯, 為何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待遇呢?    古云:『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前不久包青天連續劇因執法不私而深獲觀眾歡迎, 這是為什麼?    即上句古人所說, 能確實做到, 如此而已。(註一)


        週六, 連上XX砲排夜行軍, 因被督導缺失而於週日重走一次;    有人說是YY兵出問題, 有人說是走錯路線;    結果卻將後果加諸於我, 說是YY兵沒教好, 真是冤枉啊!    我只是個裝備負責人, ZZZZ兵天天至營部上課, 怎可能會有問題呢?    最後還是跟著重走一次夜行軍, 此事件才平息。    只是各砲排ZZZZ若不爭氣, 只怕每次夜行軍都會出問題。(註二)






        註一, 怎麼 1994 年寫的週記, 用在今天這個時間點, 還真是有點敏感......十四年前的觀念, 現在可用, 或說現在還是做不到?!


        註二, XX, YY, ZZZZ 皆為代名詞, 為避免洩密, 以此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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