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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 工商服務業得進駐科學工業園區
2007/07/11 12:41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07年7月11日電)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工商服務事業得進駐園區設立,以建構完整社區化園區、鼓勵活化私有廠商轉讓,以及避免廠房長期閒置的強制收買等規定。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增列工商服務事業得進駐園區設立,及創業育成中心的進駐對象因從事創新技術、創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需要,進駐年限得向管理局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不得超過二年。


刪除有關徵收程序及各項徵收補償標準相關規定,回歸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為提供園區廠商多元化服務,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銀行、旅館、會議展覽中心得承租土地,其所使用土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園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園區廠商積欠租金超過四個月者,管理局或分局得終止租約,不受民法及土地法規定的限制。


為鼓勵活化私有廠商的轉讓,增訂受讓者改建、修建或充實設備期間,得經管理局或分局依個案情形,核准減免六個月以下租金。資產管理公司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者,得透過法院拍賣程序,成為受轉讓的對象。


原條文規定,在園區內設立的事業、機構,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規定過於嚴苛,在參考關稅法規定下,修正為按日加徵滯納金二百元。9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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